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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止执行
释义

停止执行

❶又称“停止死刑执行”。因故停止进行已提起的死刑执行程序。在我国,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和交付执行前,如果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或者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正确,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然后才能执行;如果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或者罪犯检举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或者是在她被羁押以后,为了对她判处死刑而作了人工流产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裁定撤销核准死刑的裁定和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不得再判处该罪犯死刑或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改判其他刑罚。
❷“不停止执行”的对称。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确认不停止执行原则,即提起撤销处分之诉,不妨碍行政处分的效力和处分的执行或程序的继续。目的是保障行政正常进行和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但为了避免执行处分可能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决定全部或部分停止处分的效力、处分的执行或程序的继续。通过处分的执行或程序继续的停止,可以达到停止处分的效力的目的时,不得再作停止处分的效力的决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用停止执行作为不停止执行制度的补充。但对那些停止执行可能对公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申请停止执行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内阁总理大臣提出异议的,行政处分不得停止执行。法律对停止执行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停止执行的决定作出后具有绝对的效力,并对作为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的行政机关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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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