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薪留职 |
释义 | 允许富余职工离职并停发其工资而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制度。1983年6月11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对“停薪留职”问题作了一系列的规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的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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