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起诉,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权利。法律设立公民辩护权,目的在于保证法院兼听控诉和辩护两方面意见,全面了解案情,以利于公正地裁判案件。在封建社会中,被告人不能为自己行使辩护权。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提出了被告人有辩护权的要求。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资产阶级在宪法中都规定了公民有辩护权。如日本国1947年宪法规定:“刑事被告在任何场合,均可委托有资格之辩护人,被告不能自行委托时,由国家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对于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刑事被告人和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有权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了解案情,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