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工期间待遇 |
释义 | 企业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难以避免发生停工,为保证职工在停工期间的生活,我国规定了停工期间待遇的发放办法。1957年7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职工因本身过失造成停工,不发给过失者津贴,非因本人过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5%发给停工津贴。按此标准发给停工津贴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拟定较低的津贴标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和抄送劳动部后发布实行。职工在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试用新工具、试行先进生产经验和合理化建议期间,非因本人过失而造成停工,其停工津贴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00%发给。在停工期间,职工享受的地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都按照停工津贴的比例发给。在一个企业内连续工作已满6天以上的临时工,在停工期间,可以按此标准发给停工津贴。学徒在停工期间的生活补贴照发。建筑安装企业的职工,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津贴支付标准,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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