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战armistice交战或武装冲突当事国通过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停止敌对行动。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与惯例章程》对停战的性质、形式、作用等方面都作出了明文规定。停战可以分为全面停战和局部停战;也可以被分为临时停战和最后停战。停战必须正式和及时通知主管当局和部队。通知发出后或到规定时间时,敌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临时停战可因规定期限届满、停战协定中规定事件发生或交战双方发表声明而结束。停战协定中如没有规定停战期限,则交战各方随时可以恢复战斗,但应遵照停战条件在议定的时间内通知敌方。最后停战则一直有效,直至和约或调整武装冲突的其他文件生效。但是,如果交战一方对停战有任何严重违反,则交战另一方有权废除停战协定,并有权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恢复敌对行为。对违犯停战条款的个人行为,受害一方有权要求惩办违犯者以及在必要时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在法律上,停战不引起交战双方之间战争或武装冲突状态的结束,而只是实际战事的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