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根据 |
释义 | 又称“执行文书”。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这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最为常见的执行文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除对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要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裁判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此外,在判处刑罚适用附加刑时,还可以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没收财产。这些情况下,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就具有了财产执行内容,必须由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组织负责执行。(3)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的支付令。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的情况下,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4)仲裁机关制作的关于经济纠纷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我国经济合同法第4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作出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民事诉讼法第268条)。(7)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主管机关的某些处理决定。行政主管机关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针对特定事项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也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之一。有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须提交申请执行书、行政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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