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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权力机关的监督
释义

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实行的监督,包括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1)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包括法律未通过以前所进行的审议和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的审议;赋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监督实施宪法中的职权,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宪法的遵守与执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理违宪事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对于宪法、法律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2)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原选举单位对它们所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原选举单位对它们各自选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他们所选出的代表。上述选举单位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它们的监督也可以说是一种权力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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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