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东公署保护公共建筑物及其他公有设施暂行条例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1948年1月23日关东公署公布。共21条。(一)规定关东地区人民及公务员对于公共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均有加意爱护并遵守本条例的义务。(二)凡拆毁现供人使用或空间之公共房屋、亭榭、墙垣者,破坏公有工厂之机器及其附属设备者,破坏广播电台、观象台、科学仪器、博物标本、文化古迹、公园、农场、苗圃等设备者,得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规定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以反动政治为背景以暴力破坏上项所定之公有物者,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条例之罪而坦白自新且能揭发其余罪犯者,得减免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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