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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
释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

1953年2月11日邓小平同志受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指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的关于选举法草案说明的报告。全文分6部分。主要内容: (1)强调选举法草案贯穿的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我同具体情况,规定了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等民主原则。指出我国选举法的实质,是着眼于实际的民主,这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的选举制度所不能比拟的。(2)选举法草案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规定,是依据便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集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以及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具有密切联系,既有相当于社会各民主阶级地位和相当于各民族或种族地位的代表,又注意到代表的地区性这两个原则来确定的。(3)选举法草案对于国内各少数民族的选举,作了专章规定。有关对汉族和少数民族间不同人口比例的规定,是为了对少数民族作必要的照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以反映各民族人民友好合作的大家庭关系和以利于民族团结。(4)选举法草案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等章,对于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保证了选民在选举中的权利。(5)指出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是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基础。并对这些基层单位的选举任务、选民登记、人口调查等作了概要说明。(6)选举法草案对中央及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了监督和指导选举法的确切执行,在选举法通过和公布之后,即应迅速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建立必要的办公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在上级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办理选举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通过和公布,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事件,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同志受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指定作的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对选举法草案的立法精神、原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阐述,对于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和全面理解选举法,保证选举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切实遵守和贯彻实施,维护选举法的尊严,保障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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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