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核准程序 |
释义 | 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程序。死刑核准程序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这两种核准程序的手续和做法基本相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必须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审理报请审核的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不传唤当事人和证人,不开庭审理。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先由承办的审判员阅卷、核证,并提审被告人,写出审查报告,提交合议庭审核评议。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提出问题,要求承办人说明。如果个别情节不清楚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查询,或者要求他们补报材料。然后,再行评议,作出结论。如果意见不一致,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必须记入合议庭记录。合议庭成员审阅合议庭记录后,在上面签字。报经庭长审查后,报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报请受委托的院长审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复核后,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可用裁定核准死刑,并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如果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可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所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用判决直接改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程序和做法,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程序和作法基本相同。复核结果,除不签发执行命令以外,也是核准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提审改判。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