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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
释义

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

将人民法院判处或核准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付诸实施的程序。死刑立即执行裁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或者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7日内执行。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或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或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经审查核实,如果原判决正确,罪犯也无重大立功表现,仍需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如果罪犯确实属于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临场执行死刑,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的地点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对死刑犯游街示众。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后,在场的书记员应当将执行死刑的情况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并一律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对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应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应交给家属或相关的人,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抄送有关机关。罪犯执行死刑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外国人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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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