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请求的审理程序 |
释义 | 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的规定,审查请求的审理过程,大致需遵照以下程序:(1)具有不服申诉利益的人提出审查请求书,经审查机关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的,决定受理。(2)审查机关将审查请求书副本或审查请求记录书抄件送交处分机关,并限期要求处分机关提出答辩书。(3)处分机关提出答辩书,审查机关再将其副本转交审查请求人(如果据此答辩书即可认可审查请求的全部内容时,不在此限内)。(4)审查请求人收到答辩书副本后,在审查机关所确定的相应期限,提出反驳书。(5)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经审查机关许可,也可以作为参加人参加有关的审查请求;审查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利害关系人参加有关审查请求。(6)审理过程,原则上实行书面审理,即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如果审查请求人提出申请,须给予口头申诉意见的机会。(7)审查请求人及处分厅都可以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材料。审查请求人或参加人还可以向审查机关请求阅览处分机关所能提供的文件或其它证据材料,除非被确认为将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查阅。(8)审查机关适用职权审理原则,可以进行调查,可以根据申请或职权要求证人陈述,进行鉴定,要求出示证物,并进行审问等。此外,在异议申诉审理中,和上述审查程序性质相同的,以及对再审查请求的审理,除其本身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可以准用审查请求的审理程序。根据不服审查法规定的审查请求审理程序,是不服申诉的标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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