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理前的准备 |
释义 | 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为了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解决,由审判人员进行的调查收集证据和其他准备工作。主要任务是:弄清原告请求和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调查、收集解决案件所必须的证据;通知和传唤一切应当参加诉讼的人前来参加诉讼;做好开庭前的其他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2)认真审核诉讼材料,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的答辩和理由,掌握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3)审判人员应当深入到当事人住所地、纠纷发生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进行调查研究,收集必要的证据。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4)在阅卷和调查中,如果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当事人。(5)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6)在基本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只要有调解的可能,审判人员就应当说服、教育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如果调解成立,即应制作调解书,终结诉讼。如果调解不成,即准备开庭审理。(7)做好开庭前的其他准备工作,即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制作审理提纲;确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并在开庭前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确定是否公开审理,凡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张贴公告,以便群众参加旁听;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可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在准备工作中,如果审判人员认为受理的案件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则可报请庭长批准后,转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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