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请求 |
释义 | 对行政机关的处分或不作为不服,向处分厅以外的行政厅提出申诉,要求撤消、变更该处分或者恢复原状的一种行政争讼程序。日本不服申诉的一种类型。审查请求和异议申诉的区别在于,异议申诉只能向原处分厅提起申诉,而审查请求只能向原处分厅以外的其它行政机关提出。这种行政机关可以是原处分行政厅和不作为行政厅以外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第三者审查机关。由于原处分机关不可避免要受其做出处分的偏执影响,其公正性很难保证,同时行政不服审查法又规定了二者间的自由选择原则。因此在做为第一审不服申诉的异议申诉和审查请求中,从不服审查法的规定来看,偏重于以审查请求为中心的立场,称为审查请求中心原则。对于审查请求的判断行为称为裁决,主要有撤消裁判、驳回裁判、容认裁决等。裁决书须以书面形式做出,而且要附记理由,审查厅要署名、盖章(见〔审理附记制度〕)并负有对一定事项的教示义务。见〔不服申诉的教示〕。裁决一经送达审查请求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的送达,以送达给审查请求人手中的原则;无法送达的,可以公报的方法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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