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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释义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裁定,不能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用调解的办法,解决争议,结束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的特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不得调解的意思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法院不适用着重调解和以调节为结案方式的原则。因为行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中,相对人一方虽然享有处分其实体和诉讼权利的某些自由,但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却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享有这类自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是一种执法行为,依职权的行为是不能随意处分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也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对依法作出的决定作出某种让步。如果作出让步或任意变更,就构成行政违法。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是法律法规事先规定了的,当事人特别是被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放弃、转让权利或互相免除,减少义务。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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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