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7月制定。共4章。第一章: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劳改检察的职权:(1)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于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直接受理的劳改工作干警、担负看押任务的武警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4)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满强制留场(厂)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和劳改机关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劳改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劳改检察分工受理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三章:工作制度和方法。第四章:机构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