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 |
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7月制订。共4章。第一章: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劳教检察的职权是:(1)对于劳教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劳教工作干警和担负护卫的武警在劳教场所内发生的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劳教人员和留场(厂)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劳教检察管辖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二章:业务范围。包括:(1)对劳动教养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2)对劳教机关管理教育活动的监督;(3)案件的处理;(4)对申诉和控告的处理。第三章:工作制度和方法。第四章:机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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