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武装部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乡 (镇) 和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设立的军事工作部门。属地方建制,其工作人员为地方干部。各级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军事部门和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部门的双重领导,负责本行政区或本单位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县级人民武装部又是县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关,负责处理人民武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历次中国革命战争时期,县、区都建立了人民群众武装的领导机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县、区普遍建立军事部或赤卫队委员会,1933年8月起统称军事部。抗日战争初期,各抗日根据地建立了自卫队总指挥部、人民武装委员会、武装科或武装部。1942年,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北岳区首先将这类机构统称人民武装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的县在政府设人民武装委员会,有的县在中共县委设人民武装科,均属地方建制,编配地方干部。1951年以后,全国多数县和市辖区设立人民武装部,属军队建制,编配现役军人。1954年,改称兵役局。1958年,又改称人民武装部。1961年起,在人民公社、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也设立人民武装部,编配专职的地方武装干部。1986年7月起,县级人民武装部划归地方建制,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工作人员也改为地方干部。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