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唤时间限制 |
释义 |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分为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二款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的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间限制为8个小时,如确定其违法行为可以开具书面传唤时间为12个小时或者24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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