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拆迁安置房如何纳税? |
释义 | 【提问】: 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土地使用权竞拍,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及拍卖成交后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明确,A公司取得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除支付拍卖确认的土地价款外,还须在开发的住宅项目内须配建拆迁安置房2000平方米,建成后按要求无偿移交给市土地开发中心(该拆迁安置房是额外无偿帮政府建设的,并非安置该项目的拆迁户,该项目没有拆迁户)。请问专家须配建的拆迁安置房2000平方米如何纳税?(包括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A公司能否把配建的200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的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在开发成本中列支?谢谢! 【专家回复】 该拆迁安置房实质是你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对价的一部分,属于土地成本的一部分,应当视同销售处理。2000平方米的房产应当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市场价格确认)、土地增值税(该项目单独核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市场价格确认)、印花税(市场价格确认)。应当按支付拍卖确认的土地价款和2000平米拆迁安置房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确认土地成本。把配建的200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的视同销售收入确认为成本。 【专家分析】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220号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