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87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共3章。第一章: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权是:(1)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看守所是否依法执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基本任务是:检察看守所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保障有关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羁押人犯;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拘禁,维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打击在押人犯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管秩序;通过检察活动,对人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第二章:业务范围。包括:(1)对收押、释放人犯的监督;(2)对羁押人犯期限的监督;(3)对执行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监督;(4)对看守所管理教育活动的监督;(5)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受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又犯罪案件。第三章:制度和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