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告而不救助 |
释义 | 唐朝邻里、路人遇人被害或缉捕官吏求助而不救助的犯罪。按《唐律疏议》解释,唐代“告不救助”罪分为两种。其一,官吏追捕罪犯,告路人而不救助;其二,被害者或被害之家,告邻人而不救助。而后者较前者处罚为重。《唐律·捕亡律》为有效地防范与镇压犯罪,强制执行责任连带制,规定:“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听到)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但缉捕官吏“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其原因在于被害者或被害之家更缺乏武装抵御能力,更需要邻人的救助。唐朝有关告不救助的责任连带规定,又相继为宋、元、明、清等后世王朝所因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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