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司法问题决议案》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民运动中制定的司法改革法规。1926年12月通过。指出:“现时法律偏于保护特殊阶级。负债的乡村农民,尤其佃农与贫农,因法律偏于保护债权及地权,所受痛苦最大,如父债子还、随意易佃等类,农民在此种法津之下,简直没有话说。在习惯上农民简直不能与地主立于平等诉讼地位,即有诉讼,亦绝少胜诉之事。”“至于诉讼手续之繁杂,讼费的苛重,差役的勒索,讼棍的卡骗,使农民畏官过于虎狼,视地主讼棍如恶煞。宁肯受屈,不肯兴讼。此种恶劣情形,急应改变”。因此,大会决议:(1)民刑法律必须全部改订,凡不利于农民的条文,一律废除。(2)严禁法官受贿,差役勒索和讼棍挑拨是非。(3)农民协会有代表会员诉讼之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