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刘启 |
释义 | 前188—前141年西汉皇帝。谥景帝,汉文帝子,公元前157—前141年在位。对于西汉行政制度与诉讼制度等作过重要修订。(1)行政制度。中元五年(公元前145年)下诏将诸侯王的行政权、官吏任免权、财政权收归中央。从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汉书·百官公卿表》)。前元元年(公元前156年),为了惩治贪污,下诏规定官吏接受所属吏民的财物,以盗窃论罪;吃请则要偿还:“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臧为盗,没入臧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界其所受臧”。(《汉书·景帝纪》)。中元六年制定了乘车与服装制度。(2)诉讼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审判制度,景帝对于狱疑谳与笞刑制度作了修改和补充规定。中元五年下诏规定,依法判决的案件,如果人心不服,可以重新审理。后元元年(公元前143年)规定,上级审判机关复审的案件,如果判决不当,不以出入人罪论处。中元五年,制定了《箠令》,从而使笞刑规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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