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拘传 |
释义 | 司法机关依法对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被拘传人强制到案参加诉讼的行为。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对未被羁押、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被告人,可以拘传其到案接受讯问;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拘传,强制其到庭。执行拘传,必须填写拘传票,并经司法机关首长批准。执行拘传时,拘传执行人应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由拘传人签名或盖章。若被拘传人抗拒合法传唤,执行拘传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强迫被告人、嫌疑人到案。拘传执行的对象是未被羁押或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拘传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核对被拘传人的姓名、职业及身份,以防出现差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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