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列支敦士登公爵 |
释义 | 列支敦士登公国的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的实际行使者。主要职权: (1)召集议会、宣布议会休会、闭会以及解散议会的权力。(2)法律创制权和颁布权。任何法律非经公爵同意或批准,不得生效。(3)在不经过议会同意的情况下,有权通过政府,采取一切为执行法律所必要的措施以及行使行政权和监督权所必要的行动。(3)在紧急情况下,有权采取保障国家安全和福利的所有步骤。(4)拥有决定对罪犯的赦免、缓刑、减刑以及撤销已经提起的刑事追诉的权力。但是,当政府成员利用职权犯罪时,必须由议会提出,公爵才能行使赦免权。公爵如果长期不在国内,必须指派一名王室成员代行公爵的职务。公爵的继承问题由王室会议的法令加以规定。现任公爵是费朗茨·约瑟二世,1906年8月16日出生,1929年在维也纳农业大学获得林业工程师学位,1938年7月25日开始担任公爵职务。1984年将大部分职权授予长子汉斯·亚当。此后,汉斯·亚当领导政府事务,就重大政治事件向公爵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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