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刘升平 |
释义 | 1928~湖南湘乡人。195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同年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至今。现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研究会总干事,北京市高等教育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理学研究会理事长,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专业考试委员、律师。曾讲授法学基础理论、法学概论、马列著作选读等课程。1982年开始招收法理硕士研究生。参加了国家“六五”重点社会科学项目“中国社会主义法学基本理论”、国家“七五”重点社会科学项目“法理学研究”、“一国两制和香港法律制度研究”等研究工作。目前正主持北京市哲学和社会科学科研项目《人权与国际政治》以及国家教委91—93年度科研项目《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研究》的研究工作。主要著作有《法学概论》(合著,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社会主义法制基本知识》(合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合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法学基础理论简编教程》(合编,光明目报出版社1985年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制》(香港大学出版印务公司,1987年版)、《法学基础理论》(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法学基础理论》(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撰稿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法理学研究》(合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主编《法学基础与宪法》(人民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及论文多篇。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新中国法律的发展可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中国过渡时期的法律,即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律(1949~1956)。在这个时期。我国法律的基本性质既不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也不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而是带有明显过渡性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第二阶段,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律,我国社会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法律即由过渡时期的法律转变为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律。(2)新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经验主要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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