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列支敦士登公国宪法 |
释义 | 1921年10月5日经议会同意大公约翰二世公布,列支敦士登现行宪法。70年代以来作过几次修改。全文分为公国、大公、国家职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议会、全国委员会、国家机关、行政区事务、宪法保障和最后条款共9章114条。主要内容: (1)公国是基于民主和议会制之上的世袭君主立宪政体国家。大公为国家元首,与内阁共同行使行政权,有权批准、颁布法律、法令,向议会提出立法提案,任免内阁成员、法官、军队将领,统帅军队,召集和中止议会,与外国签订条约,赦免罪犯等。大公签署的法律、法令须首相副署才得有效。内阁由大公经议会同意任命的首相、大臣组成,每届任期4年(首相任期6年),对大公和议会负责。(2)议会与大公共同行使立法权,采行一院制。议员共15名,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议会每年初以大公命令召开例会,休会、解散或闭会期间由议长和4名议员组成的全国委员会行使职权。议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审议政府预算和租税,批准国家参与、缔结国际条约,监督政府工作(向政府提出质询;对违宪、违法、失职政府人员向国家高级法院提出弹劾控诉;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等。(3)法院行使司法权,分地方(初审)、高等(上诉)、最高(终审)法院三级,另设国家高级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由议会提名、大公和议会共同任命。国家高级法院由议会选举产生的1名院长和4名法官组成,有权裁决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审理议会对政府成员的弹劾案等。(4)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居住迁徒、私有财产权、集会、结社、宗教信仰、住宅、通讯秘密、言论、出版、参政、诉愿、请愿以及无罪、无辜被逮捕、判刑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5)修改宪法须由政府、议会、公民至少400人或行政区至少3区提出;修改宪法案须由出席议会会议议员一致通过或3/4多数连续两次投票通过,大公批准、公布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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