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列宁的法律思想 |
释义 | 列宁的法律思想是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的新里程碑。其显著特点是:(1)它几乎是一开始就受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没有经历民主主义的弯路,成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全面的直接继承和发展。(2)它是列宁在参加领导俄国和国际共运,尤其在领导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政权的法制建设中完善起来的。因此,其实践性和现实性更为明显。列宁法律思想的代表著作有《新工厂法》、《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国家与革命》、《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论国家》、《关于专政和民主问题的历史》、《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的任务》、《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以及致苏俄司法人民委员Д·N·库尔斯基关于法制的著名通信。列宁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贡献,主要是:(1)充实和完善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法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法属于反映社会物质关系的思想关系的范畴,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没有国家政权、意志、法就等于零。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公开规定财产和地位的不平等,是落后和野蛮的法。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和法制,是由资本主义经济的特点决定的;若没有这些东西,资产阶级的统治就不完善。与此相一致,民主共和国是资产阶级所能采取的最好的政治形式。它所包含的普选制、代议制,对于劳动人民是骗局和陷井。革命无产阶级要善于利用它们,但又要不断地揭露其实质。(2)系统地发展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主要点,区分真假马克思主义的试金石。由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打碎旧国家机器,无产阶级专政才能建立起来。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整个过渡时期,都需要无产阶级专政。首先是因为这个时期一开始,阶级斗争就很尖锐复杂,被推翻的资产阶级还具有多种事实上的优势,并据此进行拚命的反抗。无产阶级专政是由无产阶级不与其他任何阶级分掌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其次,无产阶级专政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它在世界历史上史无前例地发展和扩大了的正是对绝大多数居民,即对被剥削劳动者的民主。专政与民主共同作为国家的概念,是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比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具有极大的优越性。最后,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是对剥削阶级实施的系统的暴力。但是,暴力仅仅是一种手段,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就是说,随着剥夺者及镇压他们反抗的任务大体上和基本上解决,无产阶级就必然要把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任务,提到首要地位。(3)系统地提出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无产阶级专政需要社会主义法制。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不可能立即学会不需要任何法规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也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前提。社会主义法制是镇压敌人反抗、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力武器,又是保卫公有制和平等劳动、平等分配的权利,进行经济管理、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法制是文明的标志,它必需是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要求有完备的立法。立法以总结人民的实践经验为基础,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但又不能坐失时机。法律要有适当的灵活性,能适应形势变化加以改变。不要迎合和照搬欧洲资产阶级法律,但又要放手吸取旧俄国和西方法律、法典中一切有用的、有利于劳动人民的东西。现在,对外国法典的研究不是“过头了”,而是很不够。其次,严格执法、守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在人民之中,极小的犯法行为、极小的破坏苏维埃秩序的行为,都是敌人立刻可以利用的漏洞。苏维埃政权目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切实地实现那些已经是法令,可是还没有成为事实的改造事业的原则。国家机关、尤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率先垂范地执行法律,按法律办事。执法中要坚持法律平等原则,反对特权。在人民群众中要进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教育,克服无视法律的旧习惯和愚昧的势力。最后,必须搞好法律监督,共产党组织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实现对国家领导的重要方面,它要领导和协调全社会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在专门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中,检察机关负有特殊的责任。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就是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并以公诉人的名义把案件提交法院判决。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是他们当家作主的权利。所有国家机关,对群众的揭发、控告要认真对待,迅速和有效地处理。对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必须严加惩处。只是由于列宁逝世过早,没有来得及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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