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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自行车共享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释义

新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并将被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所取代。《民法典》施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要求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应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作出赔偿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事先准备好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获取和保障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1。标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或责任限制条款,并根据对方要求予以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事先准备好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在注册过程中,用户需要仔细阅读自行车公司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属于格式条款。用户与自行车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其合法权益。
    


    

2。存款。
    

用户与自行车公司签订自行车租赁服务协议时,需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据悉,共享单车存款总额已达60亿元。单是自行车公司募集的资金数额就惊人。加上不同数额的补充资金,自行车公司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池。法律上如何界定存款?目前,法学界有人将定金视为动产质押,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债务人质押的动产是一种特定物,作为定金的价款属于该物的范畴。一旦类别被转移,所有权也将被转移。此时,用户有权根据自行车租赁服务协议要求交纳押金。租赁服务协议终止后,用户有权要求自行车公司退还押金,押金属于合同债务。动产质押中,出质人仅将动产转让给债权人,质权人不丧失动产所有权。动产的返还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从实际的角度来看,将定金定义为履约保证金更为合适。目前,在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是业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防止承包商违约或违约,弥补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方式。自行车公司收取押金的目的是鼓励用户合法、规范、文明地使用自行车。同时也起到了履约担保的作用。但是,定金作为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不具有违约金的功能。
    

2017年8月2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宣部、中央信息办、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十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指引》明确将自行车共享定义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对于方兴伟的自行车共享产业来说,在如此庄严的立法形式下,不仅赋予了其法律地位,而且规范了其发展方向,体现了国家立法在互联网创新领域的开放立场和包容态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押金问题上,《指导意见》虽然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但并未明确禁止其采用押金经营方式。但同时,《指导意见》对存款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即“企业向用户收取存款、预付款的,应当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用户存款、预付款,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存款和预付款专用账户,实行资金专项使用,接受交通、财政等主管部门的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要建立健全押金返还制度,加快实现即时抵押和返还。互联网自行车租赁业务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当通过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3。
    

用户通过手机注册并与自行车公司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后,自行车公司获取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和用户使用自行车的日常记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获取和保障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泄露他人个人信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修正案将犯罪主体由特别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增加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并将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从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他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为准确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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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0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