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先培训,后就业”试行办法 |
释义 | 1986年7月5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共13条。深圳所有需要就业、转业训练的人员均应按此办法开展多层次培训,做到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主要内容:(1)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及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简称企、事业单位)招收技术工,应按照劳动部门审定的招工计划,首先择优录用以下人员: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具有特殊技艺专长和自学成才的待业人员;经就业培训并取得劳动部门发给或认可的毕业证书的待业人员。如上述人员不能满足需要,企、事业单位提出招工、培训计划,经市劳动局批准,按指定地点和招生条件,招收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待业人员自培或委托代培。培训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择优录用。(2)招收技术性要求不高的工人,也要进行上岗前培训。临时工用于技术工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准独立上岗。招收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城镇户籍临时工为合同工,要进行技术知识、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考核,择优录用。(3)复退军人就业,被辞退职工再就业,企业富余职工转换职业工种,均要进行转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4)从事技术性专业和特种作业的个体经营者,须持有对口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安全操作合格证书,工商行政部门方能发给营业执照。(5)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培训,实行社会办学和企、事业办学并举,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办学的方法,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性。各类就业培训中心和培训班均应报市劳动局备案,招生计划报市劳动局审批。教学活动受市劳动局检查、指导。各种形式培训,应根据工种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培训目标和培训期限。(6)城镇待业人员参加就业训练,实行“公开报名,自选专业,自费就学,择优录用”的办法。参加企、事业单位定向培训的,按培训协议办理;参加“储备性”培训的,毕业后,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或自谋就业。全日制职业技术高中毕业生由劳动部门根据劳动计划介绍给企、事业单位择优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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