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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选举苏联人民代表的法律
释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选举苏联人民代表的法律

简称“苏联人民代表选举法”。1988年12月1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第十一届最高苏维埃第十二次非常会议通过。共10篇62条。主要内容: (1)苏联人民代表由区域性选区、民族区域性选区及社会组织选举产生,各选举产生1/3 (750名)苏联人民代表。(2)确立了苏联人民代表选举的差额选举原则。(3)确立了公民自由提出代表候选人原则。(4)完善人民代表候选人的地位,首次规定代表候选人可以提出未来活动纲领,但该活动纲领不得同苏联宪法、法律相抵触,每位候选人可以有10个以下代理人帮助他竞选。(5)筹备和进行苏联人民代表选举的活动,由选举委员会、劳动集体和社会组织公开进行;选举委员会应向公民通报自己的工作、代表候选人的登记情况、每个候选人获得选票的情况等。(6)苏联部长会议的组成人员(苏联部长会议主席除外)、苏联各主管部门领导人、苏联最高法院院长和审判员、苏联主任国家仲裁员和国家仲裁员、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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