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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地方自治和地方经济一般原则的法律
释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地方自治和地方经济一般原则的法律

简称“苏联地方自治一般原则法”。1990年4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例会通过,4月15日生效(部分条款分别从1990年7月1日,1991年1月1日生效),除序言外,共4篇27条。主要内容: (1)地方自治体制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区域性社会自治机关(居民小区、住宅综合体苏维埃和委员会,楼房、街道、街区、镇、村委员会和其他机关),以及地方公决、居民大会等直接民主形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是地方自治体制的基本环节,在本境内协调整个地方自治体制的活动。(2)地方自治的经济基础是该行政区域单位内的自然资源(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动植物),公用事业财产和其他财产。地方经济包括:作为相应行政区域单位公用事业财产的企业(公司)、机构和组织;主要为居民生活服务,但不属于公用事业财产的企业、机构和组织;由公民参加劳动或自愿损款建立起来的机构。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有权自主地发展地方经济:用自己的资金建立地方经济的企业、组织和社会文化机构;用自己的外汇和其他资金同国外伙伴签订进口产品的合同,建立生产居民生活日用品或向居民提供服务的合资企业等。(3)地方自治的财政资金包括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本地区其他区域性自治机关的资金。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独立制定、批准和执行该区域的预算。地方预算的收入包括:本辖区内苏联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交纳的所得税;集体农庄庄员劳动报酬基金税;生产合作社的税金;土地租金;土地税(部分列入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预算)等地方税收。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有权建立自己的预算外基金,其中包括:补充收入和节约的资金;公民的自愿捐款;地方债务的收入;各种罚款收入等。(4)地方自治的保障。该法是苏联第一部关于地方自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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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