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法律和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机关通过的其他文件公布和生效程序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苏联法律公布生效程序法”。1989年7月3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例会通过,共8条。主要内容:(1)苏联法律和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其他文件,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在7天内用各加盟共和国文字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和《苏联人民代表苏维埃消息报》上公布。《公报》上还公布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和民族院、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通过的文件。在《公报》和《消息报》上的公布为正式公布,其他为非正式公布。(2)苏联法律,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从《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公布之日起的第10天生效。《消息报》早于《公报》公布的文件,也从《消息报》公布之日起第10天生效。但是,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或苏联最高苏维埃在通过文件时已具体规定生效期限的情况除外。(3)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不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命令和决议可以不公布,仅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通知适用该文件的企业和机构。如果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没有具体规定上述文件生效的期限,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获得上述文件时生效。(4)《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是周刊,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公布苏联法律和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其他文件;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和民族院的决议;苏联的国际条约;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文件。第二部分公布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命令和决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的命令。第三部分公布有关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和民族院、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苏联最高苏维埃委员会、两院常设委员会和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的其他机构、苏联议员团以及选举苏联人民代表的中央选举委员会活动的消息。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决定,某些文件和材料可以公布在《公报》的附页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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