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
释义 | 1921年日内瓦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又称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第16号公约。1936年10月旧中国国民政府批准加入该公约。198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予以承认。该公约共有12条,主要内容包括:船舶定义、对船舶使用儿童或未成年人的法律要求等。公约规定,本公约所称“船舶”一词,系指不问属于任何性质,从事海上航行,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一切船舶而言,但军舰除外。任何船舶对于18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证明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证明书为条件,但船舶所使用的人员仅为家属者,不在此限。公约规定,凡继续在海上工作的上述儿童或未成年人,至多每隔一年,应重受体格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重新提出证明其适宜于此种工作的体格检查证明书,如体格检查证明书在航程中满期时,其效力应延长至该次航程终了时为止。公约规定,如遇有紧急情况时,主管机关得准许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未受公约规定的检查,先行登船,但当该船驶抵第一个港口时,概须受此种检查。此外,公约对公约批准书的登记、生效、通知、公约的实施、解约、修正、文本效力等事项进行了规定。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童工和未成年人工劳动保护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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