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案财物 |
释义 | 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勘验、检查过程中或者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扣押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以及所冻结的与正在追诉的犯罪活动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在案财物除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原财物外,还包括原财物所生的孳息。扣押应限于与案件有关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的各种物品或文件,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扣押。扣押财物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扣押邮件、电报应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根据侦查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但不得重复冻结。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保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依法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写明货币或者有价证券的名称、内容,入卷备查。依法扣押的物品,应当登记写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入卷备查。依法扣押的金银、文物、珍宝、名贵字画等以及违禁品,应当及时鉴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及时依照有关规定作价。(2)返还。对于确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对于已经查明扣押、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本案无关的,应当返还所有人、持有人或者解除扣押、冻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对于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由扣押机关开列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存放地点,入卷随案移送。对于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随卷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复印件)。对于违禁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扣押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随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4)没收、上缴。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物、赃款及其孳息,由原审的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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