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宪法监督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苏联宪法监督法”。1989年12月23日第二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90年1月1日生效。共5篇31条。主要内容:(1)苏联的宪法监督机关是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和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监督机关仅服从苏联宪法,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宪法;宪法监督委员会独立的保障包括:禁止以任何形式干预委员会的活动,否则依法追究其责任;委员会组成人员较长的任期(10年);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委员会组成人员非经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不得被追究刑事责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不得兼任文件受其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不得询问或听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的指示。(2)宪法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审查以下文件是否符合苏联宪法:提交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苏联法律草案和其他文件的草案,加盟共和国宪法;审查以下文件是否符合苏联宪法和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苏联法律: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苏联法律和其他文件,联盟院和民族院的决议,以及提交上述机关审议的文件草案;审查以下文件是否符合苏联宪法和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苏联法律: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命令和决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命令;加盟共和国的法律;苏联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国际条约和其他义务;苏联最高法院全会的指导性解释;苏联总检察长和苏联主任国家仲裁员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不属于苏联检察长监督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监督委员会还可以根据争议双方中一方的动议审理联盟国家和加盟共和国之间,加盟共和国之间,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之间因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所通过文件的合宪性产生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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