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民党政府司法院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的最高司机机关。根据1928年公布的《司法院组织法》,司法院下设(1)司法行政署。承院长之命,综理司法行政事宜。(2)司法审判署。对于民刑诉讼事件,依法律行使最高审判权。(3)行政审判署。依法律掌理行政诉讼审判事宜。(4)官吏惩戒委员会。依法律掌理文官、法官惩戒事宜。司法院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根据1947年公布的《司法院组织法》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司法院设有17人组成的大法官会议,行使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命令的职权。司法院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握司法审判,行政审判及官吏惩戒的职权,并有权解释法律,变更判例,在其主管事项范围内,可以向立法院提出议案。关于特赦、减刑及复权等事项,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署名行之。司法院院长原由国民政府主席提名,由国民政府任命,后改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1947年国民党宪法又规定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