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古巴1901年宪法 |
释义 | 1901年2月21日颁布,施行至1940年,为古巴独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独立前,古巴有过5部宪法,其中较重要的有1868年起草、1869年由起义军公布的战时共和国宪法;1878年在巴拉瓜起草的宪法; 1898年10月20日提出的圣地亚哥临时宪法。这些宪法都没有付诸实施。1901年宪法的准备工作从1899年美国占领军政府公布选举法开始。1900年6月举行第一次市政选举,同年9月选出31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11月召开制宪会议至1901年2月结束,2月21日公布宪法。宪法规定,建立共和国,使古巴成为能保障自由和正义,并能促进公共福利的独立主权国家; 古巴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之权分立;采用总统制,总统和副总统每4年选举1次;两院制议会中的参议院由6个省各选4名议员组成,众议院则按人口比例进行选举;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有选举权;保障言论、出版、集会和宗教自由等个人权利;政府各部职责明确;县议会和省议会等地方机构有一定自治权;出现严重社会动乱时,总统有权停止宪法的实施,用行政命令进行治理。1901年3月2日,美国国会提出普拉特修正案,并于1901年6月12日强迫古巴将修正案作为附录载入宪法。1901年12月31日举行大选,1902年5月20日亲美的保守党人帕尔马就任第一届总统,古巴共和国宣告成立。1903年,古美签订条约,古巴实际上成了美国的保护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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