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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管理全国地质矿产工作的职能部门。前身为1954年设立的地质部(1970年撤销,1979年恢复),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改为现名。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据以制订本部主管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及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协助健全和完善法规体系,负责组织地质勘查登记管理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登记和监督管理,对全国各地各级矿管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制订有偿开采矿产资源的法规、规章,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要求,统筹安排部署地质勘查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国拨地质勘探费和地质勘查基金,督促检查国家重大地质勘查项目的进展及成果质量情况,负责综合统计工作,参与制订国土规划(区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宏观决策;统一管理全国各类地质成果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研究及提供使用工作,统一制订全国地质科技档案管理办法;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通报及其产、供、销的综合统计通报,组织分析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状况、趋势、对策及发展战略,参与制订矿产开发利用发展规划,进行国家间的矿产资源信息交换,参与涉及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问题的讨论和谈判;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协同有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环境并负责地质环境(含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地貌类自然保护区),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勘查、评价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地质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审定地质勘查工作主要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组织协调重大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及成果验收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地质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活动,进行地质勘查行业人才预测,拟订教育、培训规划,指导重要学科、专业建设;研究制订地质勘查行业有关劳动、工资、劳动保险政策、规定和标准;归口组织、协调、指导参加联合国有关地学组织的活动和工作,开展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拟定地质勘查工作的改革规划、方案及重要改革措施,探索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地质勘查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负责重大地质勘探工作的质量、成果及安全监督检查;领导直属单位,指导归口代管单位、协会、学会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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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