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欧洲投资银行 |
释义 |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欧洲共同体的长期贷款与地区开发的银行。该银行的《章程》是《罗马条约》的议定书之一。该银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财源和预算,有独立的决策机构和程序,不受共同体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但银行的活动要以达到共同体的宗旨为目的,并为共同体的利益从事金融活动。欧洲法院对涉及银行《章程》和银行机构的争议有管辖权。银行的主要机构有:(1)理事会。由共同体各成员国派一名部长通常为财政部长参加,负责制定信贷政策、认购资本的增加、董事会董事的任命等。(2)董事会。由22名董事和12名候补董事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5年,董事以个人资格当选,只对银行负责,董事会的主要权力是决定贷款、举贷、确定贷款利息等。(3)管理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6人组成,由理事会在董事中任命,每届6年,可以连任,负责银行的日常业务,为董事会的决定作准备工作。(4)审计委员会。由3名审计员组成,经理事会任命,主要任务是每年对银行的业务进行帐目的核对。银行行址在卢森堡。银行业务主要是:(1)根据1957《罗马条约》和银行《章程》的规定开展业务,主要是利用自有财源和进入金融市场的机会,为共同市场协调、稳步地发展提供资金。贷款项目主要有:对共同体内发展水平低的地区的开发项目;为适应逐步建立共同市场所需的有关企业现代化、企业转轨、开发新型产业的项目;部分成员国共同受益的项目——后两者的条件是由于项目的规模和性质而成员国无力单独承担的项目。(2)《条约》授权之外的业务,如《洛美公约》的项目、对海外领土的贷款,对地中海国家的贷款。银行认购资本为288亿欧洲货币单位,由成员国根据达成的比例认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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