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辩护制度 |
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允许并保障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反驳控诉方提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司法制度。古罗马共和国最早实行此制,被告人和控告人享有同等权利,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欧洲中世纪时实行纠问式诉讼,被告人完全被当作被审对象,无辩护权可言。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建立民主、平等的诉讼制度,实行公开审判和辩论原则,赋予被告人辩护权,以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在资产阶级的斗争下,英国国王查里二世1679年5月26日被迫签署人身保护法,首次明文确立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被告人的辩护权。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立即用宪法形式将这一斗争成果固定下来,如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刑事被告人有权“受法庭律师之协助”,同年颁布的法国宪法也规定:“不得禁止被告接受辩护的帮助”。资本主义国家辩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进行辩护;有权选定辩护人帮助自己辩护;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或保持沉默,拒绝供述;有权申请调取证据;有权对判决提出上诉或申诉等。中国的辩护制度创始于清末民初。国民党统治时期辩护制度在立法上已较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1954年)即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982年现行宪法也有同样规定。以宪法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具体地规定了辩护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应保证被告获得辩护。(2)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3)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他指定辩护人。(4)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5)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6)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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