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必须参加的诉讼案件为了确实保障刑事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苏维埃刑事诉讼立法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和侦查阶段辩护人必须参加诉讼的若干情况。在进行法庭审理时,下列案件必须有辩护人参加: ❶有国家公诉人或者社会公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 ❷未成年人的案件; ❸哑人、聋人、盲人和其他由于生理上、精神上的缺陷不能亲自行使自己的辩护权的人的案件; ❹不通晓进行诉讼所使用的语言的人的案件; ❺因犯可能判处死刑的罪行而被交付审判的人的案件; ❻彼此利益有抵触的人的案件,只要其中1人具有辩护人时。在侦查阶段,作为一般规则,从向刑事被告人宣告侦查终结并将案件进行的全部情况告知刑事被告人时起,即准许辩护人参加诉讼。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哑人、聋人、盲人和其他由于生理上、精神上的缺陷不能亲自行使自己的辩护权的人的案件,从提出控诉时起,辩护人即可参加诉讼,到侦查终结时,辩护人则必须参加诉讼。对于其他案件,可以根据检察长的决定,从提出控诉时起,允许辩护人参加诉讼。如果刑事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上述情形下没有邀请辩护人,侦查员、检察长或者法院应当保证辩护人参加诉讼。遇有刑事被告人所选定的辩护人长时期不能参加诉讼时,侦查员或者法院有权建议刑事被告人邀请其他辩护人,或得通过律师协会给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未成年人及由于生理或精神上的缺陷不能行使自己的辩护权的刑事被告人声请拒绝辩护时,须经法院或者有关的侦查员和检察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