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制法律规定刑事被告人有权自己或委托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控诉进行辩解和反驳的诉讼制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为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四章对辩护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辩护制度基本包括下列内容: ❶被告人有权自己或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加以剥夺; ❷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辩护,在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和被告人是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或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护活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 ❹司法机关有责任认真考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时提出的材料和意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在侦查和起诉阶段,由被告人自己行使;二是在审判阶段,除被告人直接行使外,还可由经委托或指定的辩护人代为行使。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委托的辩护人或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人,如认为不能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拒绝该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正确处理案件。同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制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后期,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确立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目前,许多国家允许刑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便可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