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辩护制度 |
释义 | 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而形成的一种诉讼制度。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制度的总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后期,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确立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各国法律对辩护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任辩护人的时间、次数;(2)辩护人的资格;(3)指定辩护人的条件、时间、人数;(4)辩护人的更换或放弃;(5)适用强制辩护的情形;(6)排除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及程序;(7)诉讼过程中辩护人缺席时的处理;(8)共同辩护的规定;(9)辩护人的责任和义务;(10)诉讼各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具体权利;(11)辩护无效时的处理;(12)司法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义务。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了我国的辩护制度,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的种类和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职责、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当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可以收集或者申请收集证据;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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