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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强制措施
释义

刑事强制措施

“民事强制措施”的对称。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被告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暂时强行加以不同程度限制的各种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至第41条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5种。这些强制措旋的作用:(1)防止被告人、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和审判;(2)排除人犯毁证灭迹等妨碍、干扰迅速查明案情的可能;(3)制止他们继续犯罪;(4)防止人犯畏罪自杀或被他人杀害等意外事件发生。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不同,其区别主要是:(1)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或审判,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适用刑罚的目的,则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和使其改造成为新人。(2)种类不同。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罚的种类则是:管制、拘投、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上均为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上均为附加刑)等。(3)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刑事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罚依据刑法(实体法)。(4)执行的机关不同。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刑罚的执行机关则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5)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是刑事责任尚未确定之前的人犯;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刑罚已经确定的罪犯。(6)法律后果不同。刑事强制措施只限制人身自由;刑罚则是对罪犯实行法律制裁,甚至剥夺罪犯的生命。刑事强制措施自古有之。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就有对刑事被告人押送到案和拘捕的规定。我国战国时期的《法经》有捕法的记载;《唐律》的“捕亡篇”规定有逮捕。资产阶级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拘提、拘留、逮捕、羁押等。原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不远出的具结、人保或社会团体担保、羁押(苏俄刑事诉讼法第93- - 94条)、拘提、被告人不离开拘留地点、取保候审(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第184-189条)、监视居住、未决前的逮捕(罗马尼亚刑事诉讼法第145-160条)、拘留(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第190-192条和罗马尼亚刑事诉讼法第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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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