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1978年宪法。经过两年的认真、慎重、全面的工作,宪法修改委员会于1982年4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经过4个多月的全民讨论,最后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宪法的结构与1954年宪法基本相同,除序言外,共4章138条。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内容:(1)“序言”部分回顾了中国革命的历史发展和社会的重大变革,指出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2)“总纲”部分,国家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确定了新时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各项原则,在强调经济建设的同时,还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内容,而且作了一些新规定。指出“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强调“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并且第一次对“公民”作出法律上的定义。(4)“国家机构”部分,以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等机关的组成、职权、组织原则等作了详尽规定具有以下新特点:第一,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第二,恢复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第三,新设中央军事委员会,确立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第四,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为加强对财政、财务活动的监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第五,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增加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第六,取消了国家机关中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副委员长,国务院正、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部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实施的第四部宪法,也是内容最完善的一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注意吸收国际立法经验,既考虑到现实的需要,又考虑到长远的发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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