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应具有创建性、纲领性的立法原则国家立法机关在总结经验、认识客观现实的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未来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有指导意义的内容,作出科学预见并有计划地运用立法创建新的社会关系的原则,有人又称之为立法的“趋前性”原则。立法的创建性是以客观存在的现实为基础的,是对事物发展趋势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即科学预见的结果,是立法主动发挥积极作用的表现。社会主义立法还把那些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客观条件又基本具备,并且现实生活中又正在发生变化,从而经过努力能够实现的要求作为一种奋斗目标加以规定。作为纲领的立法纲领性原则,指立法所规定的目标并不要求立刻完全实现,而是要经过人们若干时间的奋斗才能逐步达到。社会主义立法是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在科学认识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就其本质而言,社会主义立法较之其他类型的立法更能体现立法的创建性和纲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