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的物权条例最易让人误解的说法!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破解物业服务欠费纠纷难题。 实际上一直以来我认为物业欠费正是物权问题中最难分清的问题。 通过我的观察,纠纷主要出现在小区业主们认为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也有的小区业主认为开发商遗留问题应由物业公司解决而未解决;反正是纷纷扰扰,说不清,道不楚的。 但就媒体中报道最易让业主们误解的是“业主欠费不影响解聘物业”,这也是今日北青报报道相关新闻的标题。媒体就是媒体,我看雷人的话就多出自媒体,在此不光要看到新的条例中规定如果物业公司违反合同内容及国家相关法规,法院将支持业主的正当权益诉求。也要看到新条例中提出的,当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规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说法提出抗辩,属于权利滥用,有损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标题为何不能多出几字“业主欠费不影响解聘物业,归法院另行主张”,这样不就误解少了嘛。 法律法规素来都是需要力求保障所有权益方的公平,而最重要的就是体现在条例的完善上。这次条例的完善让我最大的感受就是使各个权益方明确了各自的位置,将以往区分不清的问题明晰化了,说的简单点就是“问题该找谁找谁,该区分区分,别混在一起说不清的”。 我曾经碰到过一些小区的纠纷,业主们在诉讼时都习惯性的把物业公司一并告上,结果都是被驳回,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诉讼对象不清造成的原因。 举例: 1、收房时和收房后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应该面对的是开发商企业,该要求保修要求保修,该要求赔偿要求赔偿,物业公司主要负责协调工作,结果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物业公司尽了它的职责后,业主却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一并告上法庭,可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公司是无关的,这个诉讼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装修完成后,有的业主房屋遇到楼上卫生间漏水的原因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但诉讼时却要求物业公司和楼上业主一并提供赔偿,在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解决问题过程中没有存在服务不当后,结果驳回了此诉讼。[page] 以上两个小例子非常普遍,出现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该一并主张的却一并主张,造成的不利结果就是白白浪费了金钱和时间。这当中还经常存在着不注重日常证据收集,未仔细阅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条款等等因素,过分强调自己的想当然,最终损失的却还是自己。 再加上社会上因以上问题造成的多年不缴物业费的状况多有发生,使物业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产生了业主与服务企业的对立,造成了社会环境中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我们的政府必须想尽办法解决这类社会问题,否则时间长了不光行业发展受到影响,居民居住的幸福指数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社会当中的不和谐将会蔓延。 所以,看到媒体的相关报道,请不要只看标题,还需要你的仔细阅读。 拖欠物业费不是解决事情的最好办法,也不会有法律支持恶意拖欠物业费用,当你的权益遇到侵害时,请选择合法途径,在逐渐完善的各项法规、条例的支持下,问题总会快速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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