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要件分类说 |
释义 | 举证责任分配学说之一。以待证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内在关联为基础建立举证责任分配模式的所有学说之总和。此种学说认为,应当就个别具体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按法律构成要件的性质内容,依一定的价值标准分门别类,凡属某一类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主张,当事人就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法律要件分类说因立论的不同,分为多数说和少数说。多数说认为,主张法律上效果的当事人,就该效果的发生要件事实中的原因性、通常性、特有性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反之,如果不属于原因性、或为例外事实、或为一般要件欠缺事实,则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在法律效果发生后,该效果变更或消灭的要件事实中的原因性、通常性、特有性事实,也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多数说中又因法律效果发生要件事实区分标准的见解不同,而细分为因果关系说、通常发生事实说、最少限度事实说、特别要件说等诸说。其中以特别要件说为现代通说。少数说特指雷昂哈德(ceonhard)创立的全备说。该说认为,主张法律效果(即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就属于该法律效果所必要的全部法律要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其属于该法律效果变更、消灭所必要的全部法律要件事实,则由对立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法律要件分类说滥觞于古罗马时期,发育于17、 18世纪,于19、20世纪之交臻于完善。此说以理性主义为其哲学基础,以追求一般正义维护法律的安全价值,并获得了司法的效率价值,因而极具可操作性。但它却偏执于法律要件的形式分类,而不顾及具体诉讼的特殊情形,因而不能不以牺牲个别正义为代价。随着当今特殊法律现象的层出不穷,这种概念法学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学说,日益为学者所抛弃,而改从利益衡量、实质公平、危险领域及社会分担等具体而多元的标准,俾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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